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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刑初字第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肖厚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厚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刑初字第48号之一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厚成,男,捕前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4年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沈高开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肖厚成盗窃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肖厚成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能够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赵颖男代理审判员  张大为代理审判员  雷雪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