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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立新与田永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新,田永荣,惠学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杨立新,男,1967年10月10日生,住霍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萍,霍城县水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田永荣,男,1974你那10月23日生,住霍城县。第三人:惠学明,男,1967年11月15日生,住霍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新与被告田永荣、第三人惠学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补充新证据,原告杨立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杨立新负担。审判员 李���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