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何绍臣与长春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葛立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绍臣,长春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葛立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重字第32号原告:何绍臣,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星宇西区11栋。法定代表人:姜志斌。被告:葛立明,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绍臣诉被告长春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葛立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绍臣在诉讼中因涉嫌以转让协议名义骗取涉案房屋等事宜已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经侦中队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邢子健审 判 员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