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房海珍与郭文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海珍,郭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房海珍,女。被执行人郭文辉,男。房海珍与郭文辉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郭文辉一次性补偿房海珍20000元,房海珍放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咸中民终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402执恢6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