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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小春与包新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春,包新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小春,男,28岁,蒙古族,人,农民,住科右中旗。被告包新林,男,40岁,蒙古族,人,农民,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小春诉包新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升审 判 员 斯日古楞人民陪审员 金  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荣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