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小春与包新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春,包新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小春,男,28岁,蒙古族,人,农民,住科右中旗。被告包新林,男,40岁,蒙古族,人,农民,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小春诉包新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升审 判 员 斯日古楞人民陪审员 金 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荣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