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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异议人安徽兴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全山安徽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异字第00005号异议人:安徽兴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被被执行人:孙全山,被执行人:安徽兴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全山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兴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安徽兴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安徽兴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安徽兴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杨 冰审 判 员  吴克骞代理审判员  俞文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