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民抗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许世银与大庆油田新世纪实业公司、大庆市华隆建筑装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世银,大庆油田新世纪实业公司,大庆市华隆建筑装饰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抗字第6号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世银,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独山子石化公司离退处门卫,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锦绣花园19栋9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油田新世纪实业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玉门街***号。机构代码:12932853-3。法定代表人:张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华隆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机构代码:12931779-7。法定代表人:谭希典,该公司总经理。许世银因与大庆油田新世纪实业公司、大庆市华隆建筑装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克中民二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世银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0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检民(行)监(2015)65000000186号民事抗诉书,以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英琪代理审判员  伊 利代理审判员  祁万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胥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