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财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安徽双园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安徽双园集团有限公司,袁诚,利华,深圳双园茶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财保字第4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住所地:池州市。负责人:涂有才,行长。被申请人:安徽双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袁诚,经理。被申请人:袁诚,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利华,女,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深圳双园茶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强,经理。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双园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双园集团有限公司、袁诚、利华、深圳双园茶业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双园集团有限公司、袁诚、利华、深圳双园茶业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泽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