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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铸荣与翁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铸荣,翁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94号原告:刘铸荣。被告:翁兴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铸荣诉被告翁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铸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铸荣负担。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