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铸荣与翁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铸荣,翁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94号原告:刘铸荣。被告:翁兴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铸荣诉被告翁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铸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铸荣负担。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