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0825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0825民初28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可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浩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