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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91刑更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罪犯王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364号罪犯王涛,男,生于1970年8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岸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执行中,2009年9月、2012年1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王涛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三次记功。2016年1月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 习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