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翀飞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翀飞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109号罪犯张翀飞,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准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翀飞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鄂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以罪犯张翀飞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余刑建议,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1月26日至30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认为,罪犯张翀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厉行节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百分考核连续记功三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翀飞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翀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