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尚足魅指足浴店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尚足魅指足浴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行审6号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侯恩乾,任局长。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西段陈仓区行政中心。委托代理人李建强,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宁,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尚足魅指足浴店。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步行街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海霞,任经理。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局宝陈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宝陈人社监罚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提交了据以申请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对本辖区内企业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毛云云、毛婷婷、张红等人投诉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尚足魅指足浴店存在劳动用工违规行为的举报后,经调查查明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宝陈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宝陈人社监罚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客观真实,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且执法过程中无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应准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和申请复议,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宝陈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二项由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尚足魅指足浴店立即支付张红2015年3月份工资1786元的处理决定,及宝陈人社监罚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尚足魅指足浴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审 判 长 邓惠歌审 判 员 景兰芳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