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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梅永红与邓红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永红,邓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12号原告梅永红。委托代理人王亚球,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为提出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邓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永红与被告邓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永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红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永红撤回对被告邓红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梅永红负担。审判长  梅景宏审判员  王淑兰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宛仕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