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鑫鑫、沈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鑫鑫,沈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57号原告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开发建设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陈雪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鑫鑫。被告沈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鑫鑫、沈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东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