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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独山子区通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周云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独山子区通利建筑设备租赁站,周云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40号原告:独山子区通利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韶山路56号。经营者:傅仁群,女,汉族,1966年7月出生,该租赁站业主,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周云宏,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独山子区通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周云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独山子区通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与被告周云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独山子区通利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独山子区通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独山子区通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玉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