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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卡伦房子村村民委员会诉吉林油田管理局农工商企业总公司、曲晓娟土地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卡伦房子村村民委员会,吉林省油田管理农工局商企业总公司,曲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74号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卡伦房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军。委托代理人:林友祥。被告:吉林省油田管理农工局商企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路书清。委托代理人:张利锋。被告:曲晓娟。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卡伦房子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卡伦房子村委会)诉被告吉林省油田管理农工局商企业总公司(下称农工商总公司)、曲晓娟土地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伦房子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林友祥、被告宁工商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利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晓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卡伦房子村委员会诉称:2009年11月1日,农工商总公司错误认为属于卡伦房子村在油田砖厂前9079.44平方米的耕地属于其所有,将该地租给曲晓娟建狗舍养狗,每年租金两万元,租期五年,合同终止日期2014年10月31日。此土地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局确认完毕,土地归属卡拉房子村所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农工商总公司返还卡伦房子村委员会由曲晓娟交给农工商总公司的租金5年共计10万元,判令农工商总公司、曲晓娟无条件拆除底商附属物并恢复地貌原型。农工商总公司辩称:这块地是农工商总公司的土地,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单位均是独立法人,不能代表我公司与卡伦房子村委员会土地确权,争议土地需要重新测量确权。经审理查明:卡伦房子村委员会据以主张权利的勘测定界图中盖章确认单位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农工商总公司均系独立法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纠纷属于土地权属纠纷,故该案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卡伦房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卡伦房子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人民陪审员  姜洪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