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扈某某与辽宁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某某,辽宁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22号申请执行人:扈某某,男,1972年10月12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辽宁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扈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