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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万杰申请执行史凤臣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杰,史凤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徐万杰,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史凤臣,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徐万杰与被执行人史凤臣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凤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万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史凤臣在巴林左旗浩尔吐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