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民初字第0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海与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866号原告:孙海。被告: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召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诉被告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撤回对被告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海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彭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