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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郑永刚申请执行王诗皓、林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刚,王诗皓,林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700号申请人郑永刚,男,汉族,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王诗皓,男,汉族,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林柏梅,女,汉族,住敖汉旗。本院受理郑永刚申请王诗皓、林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3)敖民初字5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