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7执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杜文斌与曹光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斌,曹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斌,男,生于1963年12月19日,汉族,住平武县大桥镇。被执行人曹光武,男,生于1965年12月13日,藏族,住平武县阔达藏族乡。本院在办理杜文斌申请执行曹光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平民初字第530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涛审判员 任光伟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