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8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吴香爱与李海荧、葛枳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香爱,李海荧,葛枳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8执15号申请执行人:吴香爱。被执行人:李海荧。被执行人:葛枳麟。本院在执行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01710号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吴香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应于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01710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