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6行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传明诉马关县马白镇人民政府、马关县人民政府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传明,马关县马白镇人民政府,马关县人民政府,徐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郭传明诉马关县马白镇人民政府、马关县人民政府案行政裁定书(2016)云26行终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传明,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关县马白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522011—0。住所地:马关县马白镇兴塘路**号。法定代表人姚丽洪,镇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关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522030—5。住所地:马关县骏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廷喜,县长。第三人徐天良,男,1954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白镇沙尾冲村委会河底下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54********。上诉人郭传明因马关县马白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马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马关县人民法院(2015)马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马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何建宾审判员 王要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汉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