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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成都市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华,成都市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4民初53号原告李丽华,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颜园,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芳,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北段355号。组织机构代码:68631356-1。法定代表人李彬,公司经理。原告李丽华诉被告成都市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羊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园、刘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华诉称,2015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沙发材料,货款结算以双方对账单为准,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10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21080元的资金损失(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成都市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沙发材料。2015年9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21080元。后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对账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121080元未予支付,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欠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2108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问题,因双方未约定货款履行时间,故本院确认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丽华货款1210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从2016年1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成都市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元,由被告成都市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羊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游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