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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杭州和越实业有限公司与徐玉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越实业有限公司,徐玉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72号原告杭州和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沃青雯,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玉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和越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玉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和越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3286元,由杭州和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