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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崔赞与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王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赞,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王涛,王栓良,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字第55号申请人崔赞。被执行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邢台市南宫市。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王栓良。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程耿,该××董事长。本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涛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立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