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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龙羽杆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龙羽杆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302-1号原告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成钢,总经理。被告洛阳龙羽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王际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龙羽杆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6800元,由原告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