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宋凯与刘月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凯,刘月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06号原告宋凯,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刘月华,女,汉族,新干县人,教师,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凯与被告刘月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凯撤回对被告刘月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