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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宋凯与刘月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凯,刘月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06号原告宋凯,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刘月华,女,汉族,新干县人,教师,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凯与被告刘月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凯撤回对被告刘月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