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杨彩虹与戴非平及陈晓军及刘海军与兰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彩虹,戴非平,陈晓军,刘海军,兰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财保2号申请人杨彩虹,女。申请人戴非平,男。申请人陈晓军,男。申请人刘海军,男。被申请人兰永忠,男。申请人杨彩虹、戴非平、陈晓军、刘海军与被申请人兰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经邵阳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查封被申请人兰永忠名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芷江镇社塘坪村8号配置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芷国用[2014]第113-20B号)价值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杨彩虹、戴非平、陈晓军、刘海军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彩虹、戴非平、陈晓军、刘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兰永忠名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芷江镇社塘坪村8号配置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芷国用[2014]第113-20B号)价值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王星星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