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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杜康兰与随州市清水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康兰;随州市清水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杜康兰,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号。被告随州市清水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商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缪继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杜康兰与被告随州市清水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康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水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康兰诉称,2011年8月25日,我与被告清水湾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续签)》,委托被告统一经营和管理香港街××角楼××号1号商铺。按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按月给付我回报收益,但自2014年7月开始至2015年3月,被告拒付我回报收益款计17239.95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所欠我的回报收益款计17239.95元;2、被告支付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120.18元;3、由我按合同约定收回商铺使用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清水湾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康兰有随州市××山大道××街××角楼××商铺一铺一间,2011年8月2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将该商铺委托给被告清水湾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1日止计3年;委托经营期限内,由被告按平均每月1915.55元向原告支付收益金,每月的收益金在下月的头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应按逾期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被告若超过6个月未支付收益金,则原告有权收回商铺的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在2014年6月以前,尚能依约向原告支付收益金。此后,自2014年7月起,被告便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收益金。期间,原告于2015年2月1日经与被告协商,收回了商铺,并出租给案外人王蒙经营。对下欠的收益金,原告经向被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杜康兰与被告清水湾公司所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商铺后,被告即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收益金。其至今仍然拖欠原告收益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所欠的收益金并支付违约金。但因原告在2015年2月已经收回涉案商铺并自行出租给他人,故其收回商铺的诉讼请求已经不复存在,且因此被告所欠原告的收益金实际应以7个月计13408.85元。另外,由于双方合同约定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的标准太过高,本院依照公平诚信的民事法律原则,酌情核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随州市清水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康兰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计7个月的商铺委托经营收益金13408.85元,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期间分别依其中每月收益金合同约定的相应最后支付时间的第二日起至实际支付的时间止确定);驳回原告杜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元,原告杜康兰负担80元,被告随州市清水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17×××90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