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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黄斌峰、田娟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黄斌峰;田娟娟;刘浪;胡浩伟;孔凌云;张传文;杨文科;王文东;梁红利;李海民;陈小强;庞园园;孙志;张春杰;杜邦;刘杨;张季友;程宁;李金福;杨万里;李贝贝;邢蓝天;麻冬会;段祥;郭本宇;周军龙;李岩;高玉策;程赛;阮从良;于金龙;曹雨;周欢欢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刑终24号抗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斌峰,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彬县,系被害人黄某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娟娟,女,1974年4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黄某的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浪,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浩伟,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江西省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凌云(化名“习俊天”),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谢昱,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传文,男,1987年l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梁山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文科,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东(化名“王卫东”),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红利(化名“梁丽”),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卫辉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民(化名“李明哲”),男,1990年l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小强,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园园,男,1993年8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射洪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志,男,1992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杰,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南宫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邦(曾用名“杜沙”),男,1995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杨,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季友(化名“张宝”),男,1991年7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集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集安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宁,男,1996年3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黎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黎城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福,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成武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万里,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贝贝,男,1990年6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蓝天(曾用名“邢天佑”),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鲁山县。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4年5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人麻冬会(化名“罗紫怡”),女,1993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段祥(化名“段天祥”),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本宇,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珲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珲春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军龙,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丹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丹风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岩,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肄业,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玉策(曾用名“高玉柱”),男,1989年7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晋州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赛,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全印,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阮从良,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大学肄业,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县。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4年5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于金龙,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曹雨,男,1991年9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欢欢(曾用名“周恒立”),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袁三惠、曹志刚,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浩伟、孔凌云、张传文、杨文科、王文东、梁红利、麻冬会、段祥、李海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张传文、杨文科、王文东、梁红利、郭本宇、陈小强、庞园园、孙志、张春杰、杜邦、周军龙、刘杨、张季友、李岩、高玉策、杨万里、程赛、李贝贝、阮从良、邢蓝天、于金龙、曹雨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麻冬会、程宁、李金福、周欢欢犯非法拘禁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斌峰、田娟娟、刘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胡浩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孔凌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传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文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文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梁红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麻冬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段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海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郭本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庞园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孙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春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杜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周军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季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程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被告人李金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高玉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万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程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贝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阮从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邢蓝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于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曹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周欢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被告人张传文、郭本宇、庞园园、杜邦、周军龙、孙志、刘杨、陈小强、杨文科、李金福、张春杰、张季友、程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斌峰、田娟娟经济损失共计39713.30元,扣除已支付的12800元,余款26913.3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三)被告人梁红利、郭本宇、陈小强、庞园园、孙志、张春杰、杜邦、周军龙、刘杨、杨万里、张季友、程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浪经济损失共计234730.31元,扣除已支付的21400元,余款213330.31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斌峰、田娟娟、刘浪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31293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议将该案发回重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斌峰、田娟娟、刘浪及原审被告人胡浩伟、孔凌云、张传文、杨文科、王文东、梁红利、李海民、陈小强、庞圆圆、孙志、张春杰、杜邦、刘杨、张季友、程宁、李金福、杨万里、李贝贝、邢蓝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山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须兴审判员  贾华斐审判员  宾 欣二○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