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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月峰与李凤敏、王振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峰,李凤敏,王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月峰,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李凤敏、王振伟,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凤敏、王振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庆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