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执保4号原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锋,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桥沟街。法定代表人:尹国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洪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德民保字第12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审 判 长 石清玉审 判 员 贾华荣代理审判员 吴中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