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宋卫宁与哈全来、哈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宁,哈全来,哈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73-2号原告宋卫宁,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哈全来,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任丘市。被告哈铁华,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卫宁诉被告哈全来、被告哈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卫宁于2016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卫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卫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宋卫宁负担。审判员 田亚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