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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8-31

案件名称

吕雪妹与上海宝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雪妹;上海宝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雪妹,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宝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吕雪妹与被告上海宝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雪妹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宝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85,485.91元。本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方案,鉴于该和解方案的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方案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毓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