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美派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诚多电器有限公司、安转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美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诚多电器有限公司,安转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613号原告:中山市美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盛华周。委托代理人:肖伟梅、张荣宗。被告:中山市诚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安转红。被告:安转红,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原告中山市美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诚多电器有限公司、安转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美派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美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诚多电器有限公司、安转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卢钊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间婷陈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