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2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孙红卫、孙金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孙红卫,孙金芳,孙林金,成琳,张锋,李燕粉,骆水荣,张小彩,杭州宝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2175-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986769-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88号。代表人:杨志良,行长。被执行人:孙红卫,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孙金芳,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孙林金,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成琳,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张锋,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燕粉,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骆水荣,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张小彩,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宝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66728-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洲村甑山坞。法定代表人:孙红卫。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场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孙红卫、孙金芳、孙林金、成琳、张锋、李燕粉、骆水荣、张小彩、杭州宝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孙林金、成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育才西路398号阳光里6号302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0)第0001**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570000元,司法建议价为1256000元【详见杭州登鑫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杭登房估(2015)S字第00028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再次于2016年1月11日10时至2016年1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高丽丽(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135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林金、成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育才西路398号阳光里6号302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0)第0001**号】归买受人高丽丽所有。二、买受人高丽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