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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世民诉褚维智、王梅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民,褚维智,王梅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孙世民,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褚维智,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梅军,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孙世民诉被告褚维智、王梅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褚维智、王梅军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世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