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世民诉褚维智、王梅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民,褚维智,王梅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孙世民,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褚维智,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梅军,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孙世民诉被告褚维智、王梅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褚维智、王梅军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世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