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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刑初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成亮、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2日上午,李某丙(已判刑)在本市剑南街道荔棚陈家村因其在该村赌场赌博玩假一事和陈某乙(另案起诉)等人发生争执,并被殴打,随后李某丙趁机溜走至市人民医院进行头部CT检查。下午,李某丙打电话给陈某乙说打了人总要解决,双方约好到人民医院解决此事,接着,李某丙电话联系了李某甲(已判刑)。李某甲接电话后纠集刘某丙(已判刑)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携带刀、标枪等开车至市人民医院。陈某甲(已判刑)也接到陈某乙电话被告知李某丙与陈某乙约了点子,陈某乙、陈某甲二人碰头后纠集了杜某某(已判刑),杜某某又与李某乙、熊某甲、谭某某(均判刑)等人开车来到市人民医院。下午16时许,双方人员均赶到市人民医院北门附近,李某丙将拍的CT片给陈某乙、陈某甲看,并说:“把我打成这样!”陈某甲说:“我看不懂,既然打了,你就先把病看好。”李某甲问陈某乙:“你为什么打我叔?”陈某乙说:“人也打了!”这时陈某乙身后一人从背包内拿出一把枪,准备上膛,李某甲、刘某丙见后分别持刀砍向持枪人,并抢下对方手中枪支,此时,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也过来帮忙,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刘某丙等人持械追赶陈某乙、李某乙等人,在医院收费大厅前刘某丙扣了手中枪支板机,响了一枪,尔后,双方人员经收费挂号处至医院大门岗亭处再次发生殴斗。期间,熊某乙持刀躲进药房,李某乙持械并被砍伤在岗亭处。李某甲、刘某丙分别从对方处缴得二把枪支。此次斗殴致李某乙、熊某甲、杜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伤势为轻伤甲级,杜某某、熊某甲伤势均为轻微伤乙级。经鉴定,送检的二支猎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12号制式猎枪弹的自制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曹某某、胡某某、戈某、程某某、雷某、刘某乙的证言,同案犯李某丙、李某乙、谭某某、陈某甲、杜某某、熊某甲、熊某乙、李某甲、刘某丙、陈某乙的供述,丰城市人民医院CT检查诊断报告,通话记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及江西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人民医院出具的说明,(宜)公(司)鉴(痕)字(2013)8049号枪支、弹药鉴定书和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和伤情照片,(2014)丰刑初字第144号、253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处罚。为了确保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 红人民陪审员  熊美风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珊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