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郑琦与孙阳、范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琦,孙阳,范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054号原告:郑琦,男,汉族,1992年1月2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武峰,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阳,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范锐,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琦诉被告孙阳、范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琦撤回对被告孙阳、范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琦负担。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