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215号申请人:张怀超。申请人:虞浩杰。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怀超与申请人虞浩杰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战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怀超与申请人虞浩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虞浩杰赔偿申请人张怀超医疗费9260元、误工费15295元、护理费72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合计27275元;二、申请人虞浩杰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张怀超医疗费16540元、车辆修理费21000元、拖车费400元、合计37940元中的50%计18970元;三、申请人张怀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虞浩杰医疗费1954.30元、误工费144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合计5394.30元;四、申请人张怀超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虞浩杰车辆修理费6800元、拖车费400元,合计7200元中的50%计3600元;上述一、二、三、四项相折抵,申请人虞浩杰需赔偿申请人张怀超48105元;申请人张怀超需赔偿申请人虞浩杰8994.30元,款均于2016年2月15日前履行;五、申请人张怀超自行承担医疗费16540元、车辆修理费21000元、拖车费400元,合计37940元的50%计18970元;六、申请人虞浩杰自行承担车辆修理费6800元、拖车费400元,合计7200元中的50%计3600元;七、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