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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冯振忠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55号。负责人傅连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振忠,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高坎镇高家庄村村民,住本村1号8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又未经批准缓、减、免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张云逸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