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2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