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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2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