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孙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荣,孙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326号原告刘金荣,女,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被告孙微,男,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荣与被告孙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希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