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4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孙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荣,孙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326号原告刘金荣,女,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被告孙微,男,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荣与被告孙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希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