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卞康与韩宝龙、汤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康,韩宝龙,汤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725号原告卞康,男45岁。被告韩宝龙。被告汤光辉。原告卞康诉被告韩宝龙、汤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具状诉称:2014年3月25日,韩宝龙向我借款10万元,有汤光辉担保,借款后本息未还现已达一年多,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韩宝龙、汤光辉还款,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起诉状上的被告韩宝龙的住址与实际不符,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韩宝龙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卞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张丽英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