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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吕乃鱼、王彦刚等与赵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乃鱼,王彦刚,赵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211号申请人吕乃鱼,农民。申请人王彦刚,农民。被执行人赵艳芳,农民。申请执行人吕乃鱼、王彦刚与被执行人赵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涉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赵艳芳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赵艳芳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2015年12月28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