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20号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农业宾馆。被告苏立军,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立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被告其名下的枫尚奥园33栋3单元101室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被告其名下的枫尚奥园33栋3单元1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