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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佳玫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仁德金属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佳玫渔具有限公司,威海仁德金属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98-1号原告:威海市佳玫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经理。被告:威海仁德金属管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佳玫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仁德金属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10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原告申请的标的额10万元,查封被告威海仁德金属管材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