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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周文强与陈敏、雷歆、谢永耒、湖南巨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强,陈敏,雷歆,谢永耒,湖南巨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868号原告周文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富,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歆,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斌,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永耒,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强,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巨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1329室。法定代表人陈双秀。原告周文强诉被告陈敏、雷歆、谢永耒、湖南巨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文峰、廖巧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富,被告雷歆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斌,被告谢永耒的委托代理人黄强,被告巨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双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强诉称:2015年3月2日,被告陈敏、雷歆等人与原告周文强就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国际1329号等房屋的装饰装修事宜进行协商,经协商后,由原告周文强承包装饰装修。同年4月底,装饰装修工作全部完工,并于5月1日正式使用。被告雷歆向原告周文强支付了2万元装修款后,几被告出具《支付协议》,确认装修款总额为20万元,已经支付2万元,并对余款的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但被告至今未按照承诺的时间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敏未答辩。被告雷歆辩称:原告周文强与被告巨亚公司订立装饰装修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周文强的装饰装修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应由被告巨亚公司独立承担。被告雷歆以被告巨亚公司股东身份签署《支付协议》,并非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周文强作出履行承诺,被告雷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支付装修款。被告谢永耒辩称:被告巨亚公司是装饰装修合同的相对人,也是发包人和受益人,理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谢永耒以见证人身份签署《支付协议》,没有任何保证或承诺支付的意思表示。被告巨亚公司辩称:巨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秀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巨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股东为王建辉、肖双连、陈双秀,登记的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1329室。2015年,原告周文强为汇金苑9栋1329室进行装饰装修。完工后,被告巨亚公司向周文强出具一份《关于汇金国际银座1329-1333装修款的支付协议》(以下简称《支付协议》),约定“汇金国际1329-1333由周文强装修,共计装修款贰拾万元整,已支付贰万元人民币,余款壹拾捌万元整分柒个月付清,从捌月份起前三个月每个月支付贰万元,后四个月每个月支付叁万元整,于2016年2月份之前付清。”落款为手写“湖南巨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签字:陈敏、雷歆、谢永耒。”被告雷歆、谢永耒自述为被告巨亚公司的股东。原告周文强主张装饰装修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资料、《关于汇金国际银座1329-1333装修款的支付协议》、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周文强为被告巨亚公司注册地进行装饰装修,被告巨亚公司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装饰装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原告周文强与被告巨亚公司。原告周文强完成了装饰装修,被告巨亚公司应按《支付协议》支付工程款。被告巨亚公司逾期支付装修款,原告周文强诉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陈敏、雷歆、谢永耒三人责任承担。从《支付协议》的文义上来看,被告陈敏、雷歆、谢永耒没有加入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从装饰装修合同的受益主体来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敏、雷歆、谢永耒作为自然人享有合同权利;从被告陈敏、雷歆、谢永耒与被告巨亚公司的关系来看,不论是受让股东或登记股东,依股东对公司承担法定有限责任的原理,被告陈敏、雷歆、谢永耒承担被告巨亚公司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周文强诉请被告陈敏、雷歆、谢永耒承担支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巨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周文强支付装修款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6个月到1年期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止为1191.88元,后期逾期付款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湖南巨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周文强已预交,由被告巨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直接支付予原告周文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希人民陪审员  李文峰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微 来自